(2015)济民一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报与被告翟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169号原告杜报,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翟卫东,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杜报诉被告翟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翟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