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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洪潇湉与陈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潇湉,陈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94号申请人洪潇湉。委托代理人杨洁,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力。申请人洪潇湉因与被申请人陈力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力所有的房产,保全金额为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力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东昌南路美家福邸13幢601室房产。保全金额16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星星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94号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洪潇湉与被申请人陈力民间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陈力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东昌南路美家福邸13幢601室房产(房产证号为:01××39)。保全金额16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