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纪江元诉被告王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江元,王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659号原告:纪江元。被告:王琛。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江元诉被告王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合同履行地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德源逸品枫景小区,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贵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党平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绍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