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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颜陈胜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陈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07号罪犯颜陈胜,男,1975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2年9月25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陈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96.6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63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4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9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陈胜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11月因违反生产劳动规范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表现较好,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2013年1月因担任积委会成员表现突出奖1分,3月因担任菜班组组长表现突出奖1分,2013年12月因积极向监狱《春芽报》投稿累计奖3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罪犯食堂切菜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0.4分。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陈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