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耿进与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沈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进,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五民二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宗兵,被上诉人耿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二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顾咏君审判员 李丰年审判员 陆潇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克链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