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崔跃广与孔维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跃广,孔维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崔跃广。委托代理人,赵保山,卫辉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维智。本院受理原告崔跃广诉被告孔维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跃广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跃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燕军审判员 刘希丽陪审员 郭清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