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德海源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海洲、陈久娟为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德海源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海洲,陈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419号申请人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德海源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海洲,男,被执行人陈久娟,女,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德海源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海洲、陈久娟为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商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沁阳市大兴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德海源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松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