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邱道富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道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86号罪犯邱道富,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化县人,小学文化。曾于1999年4月13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10月11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道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382518.1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道富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因任号房组长履职计奖3.5分;2013年5月因获监狱文明监舍组长奖3分;2013年10月因在《春芽报》刊稿奖0.5分;2013年12月因获监狱歌咏比赛第一名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2.8分。2015年4月10日缴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道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26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