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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钱文军与余姚市吉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军,余姚市吉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钱文军,余姚市吉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人:余姚市吉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子陵路***号。代表人:王红,该公司监事。第三人:王红,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余姚市吉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股东,住余姚市阳明街道富巷新村北五小区66幢3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3********。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申请人钱文军请求对被申请人余姚市吉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其以余姚市吉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已判令解散,未能在法定期间成立清算组为由,申请对余姚市吉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余姚市吉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因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决定对该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异议期满,被申请人余姚市吉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对该申请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钱文军作为被申请人余姚市吉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的股东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余姚市吉佳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已被判决解散,依法应予清算。申请人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钱文军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审 判 长  杜珊珊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施椿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