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勤彪与钱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彪,钱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754号原告徐勤彪。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伟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钰。委托代理人戴爱华,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世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勤彪与被告钱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勤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勤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勤彪负担。审 判 长  储郁美代理审判员  吴华周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羊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