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勤彪与钱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彪,钱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754号原告徐勤彪。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伟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钰。委托代理人戴爱华,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世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勤彪与被告钱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勤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勤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勤彪负担。审 判 长 储郁美代理审判员 吴华周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羊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