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在勇与倪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勇,倪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张在勇,男,1975年12月7日,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倪杰,男,1976年10月10日,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张在勇与被告倪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在勇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在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49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张在勇承担。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显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