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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在勇与倪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勇,倪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张在勇,男,1975年12月7日,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倪杰,男,1976年10月10日,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张在勇与被告倪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在勇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在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49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张在勇承担。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显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