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等六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欧某甲,彭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欧某甲。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某甲。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5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彭某甲、欧某甲、李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创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欧某甲、彭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0日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出租屋内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聘请被告人欧某甲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彭某乙(已行政处罚)负责在楼下望风。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彭某甲去到该赌场工作,负责出借赌资。2014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胡某某从赌博中抽头渔利共计6000元。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加入作为该赌场股东,同时聘请被告人李某乙负责看管赌局并保管抽头渔利。当日下午,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正在赌博的胡某某等人,并扣押赌博所用扑克牌四副及该日抽头渔利现金67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彭某甲、欧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彭某甲、欧某甲、李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打击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彭某甲、欧某甲、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11月30日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出租屋内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聘请被告人欧某甲在其开赌时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彭某乙(已行政处罚)负责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彭某甲负责向赌客出借赌资牟利。2014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6000元。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作为股东,与被告人胡某某合伙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出租屋内开赌,同时聘请被告人李某乙负责看管赌局并保管抽头渔利。2014年12月3日17时许,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正在聚众赌博的胡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欧某甲、彭某甲、李某乙等人及参与赌博的赌客刘某乙、吴某某等十三人,扣押赌博所用扑克牌四副、当日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所得人民币6750元及参赌人员的赌资一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出租屋发现有人聚众赌博,并当场查获涉嫌赌博人员胡某某、李某甲等二十一人,缴获赌资及赌具一批,公安机关于同日对此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本案六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3日将本案六名被告人及十五名参赌人员抓获。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机关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在涉案的韶关市武江区抓获的14名参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了其涉赌赌资。5、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几天前,我的小女婿胡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出租屋开赌场,叫我到该栋楼的楼下望风。于是,从2014年12月1日起,我就在韶关市武江区26号出租楼房的楼下望风。据我所知,该赌场的老板有胡某某、李某甲,但还有没有其他股东我就不清楚了。该赌场都是每天的15时或16时开赌,大概开赌两个小时,每天开赌之前,胡某某都会打电话给我要我去望风。胡某某第一天给了我50元工资,第二天给了我100元工资。2014年12月3日17时许,我在赌场楼下望风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和我一起被抓获的还有在该赌场参与赌博的人员。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某是我的女婿,他是韶关市武江区某赌场的股东之一,该赌场是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从2014年12月2日开始,胡某某要我每天去赌场内转转,充人数带旺场,他每天给我100元,之后,我打电话给我儿子彭某甲,叫他从广州回来,到赌场里“放数”,借钱给赌博人员,可以收利息,于是彭某甲回来后,就在赌场内“放数”。2014年12月3日下午,彭某甲打电话给我,叫我送2000元给他拿去“放数”,我将钱送给他后,看到他将其中的1000元借给了一个阿姨。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日下午16时许,我接到胡某某的电话后,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参与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方式的赌博,该赌场有一名男子专门负责发牌和“抽水”。当天17时许,公安人员去到赌博现场将我抓获。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吴某某辨认出胡某某是叫其去韶关市武江区某赌场参与赌博的人;欧某甲在该赌场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日下午16时许,我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参与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方式的赌博,当天17时许,公安人员去到赌博现场将我们抓获。我在2014年12月2日下午也去过该赌场赌博。据我所知,胡某某、李某甲是该赌场的股东,欧某甲在该赌场负责发牌和“抽水”。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刘某甲辨认出胡某某、李某甲是韶关市武江区某赌场的股东;欧某甲在该赌场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日,我每天下午都会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出租屋,参与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方式的赌博,开赌的庄家是胡某某,发牌和“抽水”的人是欧某甲,每天我去到那里,为我开门的都是彭某乙,赌场还有人看场。2014年12月3日下午,我在输光了所带的钱后,还向在赌场放贷的彭某甲借了1000元作为赌资继续赌博。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刘某乙辨认出彭某乙在韶关市武江区某赌场一楼负责望风;彭某甲是借赌资给其赌博的人。10、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日下午16时20分许,我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参与了用扑克牌进行的赌博,在参与赌博后不久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我在该赌场内只认识黄某某。11、证人欧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日16时许,我和欧阳某某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出租屋内,参与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方式的赌博。该赌场的老板我认识,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赌场至少有三个打工的,我只认识负责发牌和“抽水”的欧某甲,还有望风的、放贷的和吸引我们参与赌博的,我不认识他们,但我可以辨认出他们的样子。我看见,每赌完一局,欧某甲都会从中“抽水”,赌客下注的金额从最小的10元至最大的2000元不等。此外,我在2014年12月1日下午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也看到赌场老板和两名在赌场打工的及三名妇女在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方式的赌博,但当时我没有参与赌博。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欧某乙辨认出胡某某是韶关市武江区某赌场的老板;彭某乙在该赌场一楼负责望风;欧某甲在该赌场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彭某甲在该赌场负责放贷。12、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日下午,欧某乙带我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参与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方式的赌博,在参与赌博后不久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听欧某乙说该赌场已经开了几天了,欧某甲在该赌场内负责发牌和“抽水”,还有一名男子专门借钱给赌客赌钱。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欧阳某某辨认出欧某甲在韶关市武江区某赌场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李某甲也在该赌场抽头渔利。1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日16时许,我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参与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方式的赌博,在该赌场内负责发牌和“抽水”的是我妹夫欧某甲。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苏某某辨认出欧某甲在韶关市武江区某赌场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欧阳某某、欧某乙于2014年12月3日下午在该赌场参与了赌博。14、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15时许,我在经过韶关市武江区26号时,彭某乙告诉我三楼有人在赌博,问我玩不玩,我就上到三楼,看到有人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负责发牌和“抽水”的人是欧某甲,于是我参与了赌博。2014年12月3日15时许,我又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参与赌博,并于当天17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魏某某辨认出彭某乙当韶关市武江区某赌场开赌时负责在一楼望风;欧某甲在该开赌时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刘某丙在该赌场参与了赌博。1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及2014年12月3日下午我都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参与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方式的赌博。我认识在该赌场内负责发牌、看门的男子,但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刘某丙辨认出彭某乙在韶关市武江区某赌场一楼负责望风;欧某甲在该赌场负责发牌;魏某某是叫其去赌场赌博并参与赌博的人。16、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及2014年12月3日下午我都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参与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方式的赌博。17、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日15时许,胡某某打电话给我,他叫我到一栋居民楼三楼赌博,我去到后,看到有很多人正在参与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方式的赌博,我也参与了,胡某某在赌场负责什么我不清楚,但是他让一名男子给我开门的,进去后,我看他也参与了赌博,负责发牌和“抽水”的那名男子我也认识,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袁某某辨认出胡某某是韶关市武江区某赌场的老板。1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晚,胡某某告诉我说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开赌档。2014年12月3日15时许,我就去到该赌档,看到胡某某、欧某甲等人正在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方式的赌博,胡某某做庄家,欧某甲负责发牌和“抽水”,我就参与了赌博。当天17时许,公安人员就来将我们21人抓获了。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王某某辨认出胡某某是韶关市武江区某赌场的庄家;欧某甲在该赌场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19、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日16时30分许,我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出租屋内,看到一群人在该出租屋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方式的赌博,我当时还在观望,并没有来得及下注,公安人员就来检查将我们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了。20、被告人胡某某供述,我从2014年11月30日开始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出租屋以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1月30日及2014年12月1日,我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所得约6000元。2014年12月2日,由于我也参与赌博,那天是亏了钱。2014年12月3日,我叫上了李某甲、黄某某入股,和我一起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的方式聚众赌博。我聚众赌博时,聘请了欧某甲负责发牌和“抽水”;彭某甲负责将“抽水”得来的钱借给输了钱的赌客,并从中收取利息;彭某乙负责在赌场楼下帮我们“望风”;李某乙负责“看场”。我开赌没有告知赌客们下注的金额,但下注的最少是10元,最多的有1000元。我按每盘下注的多少“抽水”,如果下注金额少的话就抽20元或30元,多的话就抽50元或60元。我从“抽水”得到的钱中发放工资给欧某甲、彭某甲、李某乙,其中欧某甲的工资是200元、李某乙是100元、彭某乙有时是几十元有时是100元,彭某甲不用发工资,他用“水钱”出借赌资可以收取利息。我记得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1日,我开赌“抽水”得到6000多元,2014年12月2日是亏本的,2014年12月3日,我们在开赌过程中就被抓了。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胡某某辨认出黄某某是与其一起合伙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开赌的人。2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14年12月3日14时许,胡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出租屋开了个赌场,之前已经经营了三天,当天邀我和他一起合股经营,我同意了。当日我就去到该赌场,并和胡某某,李某甲商量好我们合股经营的条件,我们商量好的经营模式是:我们三名股东下场参与赌博,每天开赌完后,将“抽水”得来的钱发给赌场的工作人员后,剩下的钱就由我、胡某某、李某甲平分,如果“抽水”所得的钱不够发赌场工作人员的工资,我们三人就要倒贴钱出来发工资。据我所知,我们每盘开赌会根据赌客下注金额的大小抽取“水钱”,抽取水钱的幅度在10元至100元不等。赌场除了我们三名股东外,还有四、五名工作人员,他们当中,有负责看场的,有负责望风的,胡某某的小舅子则负责出借赌资,但我都不知道他们的姓名,我认识的就只有负责发牌和“抽水”的欧某甲。欧某甲的工资是200元/天,其他工作人员是100元/天,另外,如果有赌场工作人员介绍人来赌钱,还要给工作人员100元的介绍费。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黄某某辨认出胡某某、李某甲是与其一起经营韶关市武江区某赌场的股东;欧某甲在该赌场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2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4年12月2日,我在海南接到胡某某的电话,他说他在韶关这边搞了个赌场,叫我回韶关和他一起合作。2014年12月3日,我就乘车回到韶关,当日14时许,我找到胡某某,他带我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我们就碰到黄某某,我们三人一起上到出租屋,之后,陆续有赌客来了,负责赌场发牌的欧某甲也来了,约15时许,我、胡某某、黄某某就开始合作下场组织赌客进行赌博,我们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我们每盘牌抽取10元至30元的“水钱”,如果下注金额多的话,我们就会抽多点“水钱”。当日,欧某甲交了4500元“水钱”给我,由我转交给彭某甲。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就来把我们在场赌博的人员查获。据我所知,我们赌场的架构如下:胡某某、我、黄某某是赌场的股东,我们一起经营,并参与一起赌博,胡某某的岳母也在赌场下注,胡某某的岳父负责望风,李某乙负责看场,彭某甲负责出借赌资给赌客,欧某甲负责发牌和“抽水”,在赌博结束后,我们从“水钱”里发200元给欧某甲、胡某某的岳父、岳母及李某乙各给100元,彭某甲不用发工资,他用“水钱”出借赌资可以收取利息。之后,赌场的所有盈利就我们三个人分取。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李某甲辨认出黄某某是与其一起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开赌的人;欧某甲在该赌场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李某乙在该赌场负责看场。23、被告人欧某甲供述,2014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胡某某打电话要我帮他在他的赌场里发牌,每天给我200元工资。当天,我就去到胡某某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出租屋开设的赌场,该赌场是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我在赌场是负责发牌和“抽水”,每盘“抽水”的金额根据赌客下注金额的大小抽取,从10元至150元不等。2014年12月2日亦是如此。2014年12月3日,李某甲等人也入股经营赌场。前两天经我手抽取的“水钱”都被胡某某拿走了,2014年12月3日抽取的“水钱”则由李某甲和彭某甲拿走了,在我们被抓获时,“水箱”里还有部分抽取到的“水钱”。赌场除了我外,还有几名工作人员,他们都是胡某某的家人,胡某某的岳父、岳母、及小舅子,其中,胡某某的岳父负责望风,胡某某的岳母扮赌客吸引其他赌客赌博,胡某某的小舅子彭某甲负责在赌场内出借赌资给赌客。24、被告人彭某甲供述,我是胡某某的妻弟。我从2014年12月2日开始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出租屋的赌场内“放数”(即借钱给赌客参赌,并收取利息),在被抓获前,我在该赌场内借过四次钱给赌客。该赌场是我姐夫胡某某开设的,2014年12月3日,李某甲入股该赌场。赌场的工作人员还有负责发牌和“抽水”的欧某甲、赌场楼下望风的彭茂财、负责看场的李某乙。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彭某甲辨认出欧某甲在韶关市武江区某赌场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黄某某参与了在该赌场的赌博。25、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14年12月2日,胡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在韶关开了个赌场,要我到韶关帮他的忙,如果没赢钱就给我100元/天的工资,如果赢了钱或是抽取的“水钱”多的话就多给我50元,我同意了。2014年12月3日15时许,胡某某带我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帮他看场,该赌场是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胡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是赌场的股东,他们自己也参与赌博;彭某甲在赌场里负责借贷,即谁的钱输光了,可以向他借钱;欧某甲负责发牌和“抽水”。欧某甲将抽取到的“水钱”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再将“水钱”交给我保管,当天,李某甲将5000元“水钱”给我保管。后来,公安人员来后,我就把钱放到厨房一旁红色塑料盆下面,用塑料盆压着,但还是被公安人员搜查出来了。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李某乙辨认出胡某某、李某甲是韶关市武江区某赌场的股东;欧某甲在该赌场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彭某甲在该赌场负责向赌客放贷。26、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被告人胡某某指认赌具、被告人李某乙、欧某甲指认赌博抽投渔利所得、参赌人员刘某乙指认赌资的照片证实,2014年12月3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出租屋检查时,发现有人用扑克牌以“大风车”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当场查获涉嫌聚众赌博人员胡某某、李某甲等参赌人员21名,缴获赌博工具及赌资一批,公安机关对上述查获的赌具、赌资依法进行扣押。27、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新华派出所制作的{0}勘(2014)K勘探44020350000020142000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聚众赌博场所韶关市武江区26号的现场状况、周边环境情况。上述各项证据均经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欧某甲、彭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欧某甲、彭某甲、李某乙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聚众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李某甲组织赌博人员参赌,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但黄某某、李某甲参与组织聚众赌博的时间相对较短,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欧某甲、彭某甲、李某乙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欧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已减除本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20日)。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彭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已减除本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44日)。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毅飞代理审判员 彭丹丹人民陪审员 罗吉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倩倩第15页1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