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芳芳与李湘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芳,李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305-1号申请执行人张芳芳。被执行人李湘清。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冷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湘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湘清所有的坐落于冷办东站居委会东站农产品综合市场1栋3-701住房一套(房屋产证证号:713002930)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芳芳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煜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