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继录与杨孝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录,杨孝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074号原告周继录。委托代理人周国超。被告杨孝和。委托代理人刘承涛,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继录与被告杨孝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继录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依法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周继录负担。审判员 封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糜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