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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海荣申请执行李瑞凤、梁化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荣,李瑞凤,梁化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荣,女,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瑞凤,女,4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梁化义,男,39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李瑞凤的丈夫)本院在执行王海荣申请执行李瑞凤、梁化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海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4)乌前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