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郝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舒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