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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郝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舒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