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会兰、唐万定与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兰,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68-2号原告杨会兰。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万定。被告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唐万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兰与被告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圣英以其所有的坐落宜昌市沿江大道××××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刘圣英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圣英坐落宜昌市沿江大道××××××号房产(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闫 刚审判员 望 胜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倩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