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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第0307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前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