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4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久东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桂兰,白恩玲,崔久东,崔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4578-1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军,系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刘桂兰,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白恩玲,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崔久东,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崔久春,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久东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账号为6215331xxxxxxxxx)有存款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久东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账号为6215331xxxxxxxxx)存款xxx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0605025zzzzzzzz)。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