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韦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韦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曾某,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陈雪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春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