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硕荣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硕荣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160号原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玮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邦强,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硕荣,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硕荣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硕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64元,减半收取2082元,由原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