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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蔡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蔡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清,男,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周某,男。本院受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经本院做工作,原告考虑婚生儿子及被告的感受,自愿给被告一次机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段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