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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辛正泉诉被告王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正泉,王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696号原告辛正泉,男,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王奎,男,43岁,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正泉诉被告王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正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正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正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辛正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潇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双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