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民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与湖州莫蓉纺织有限公司、徐雪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湖州莫蓉纺织有限公司,徐雪堂,杨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老汽车站商住楼14号。代表人:顾丽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州莫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阳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雪堂。被执行人:徐雪堂。被执行人:杨惠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湖浔双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徐雪堂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湖盐南路东侧阳道花园8号楼的三套房产(1、房产证号:00××81,土地证号:湖土国用(2006)第XX-XX**号,面积:105.99平方米,建造年份:2006年;2、房产证号:00××82,土地证号:湖土国用(2006)第XX-XX**号,面积:77.47平方米,建造年份:2006年;3、房产证号:00××83,土地证号:湖土国用(2006)第XX-XX**号,面积:95.53平方米,建造年份:2006年。详见杭中意估(2015)字第01F004号评估报告书)。经两次拍卖,2015年5月18日竞买人张惠英(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7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雪堂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湖盐南路东侧阳道花园8号楼的三套房产(1、房产证号:00××81,土地证号:湖土国用(2006)第XX-XX**号,面积:105.99平方米,建造年份:2006年;2、房产证号:00××82,土地证号:湖土国用(2006)第XX-XX**号,面积:77.47平方米,建造年份:2006年;3、房产证号:00××83,土地证号:湖土国用(2006)第XX-XX**号,面积:95.53平方米,建造年份:2006年。详见杭中意估(2015)字第01F004号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张惠英(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惠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惠英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震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