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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马爱华与丁淑英、闫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华,丁淑英,闫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马爱华。被告丁淑英。被告闫斐。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青民初字第305-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名下的财产。现原告已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淑英、闫斐的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闫斐名下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丁淑英名下位于青州市云门山北路房产一处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闫斐名下位于青州市平章府小区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