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河北蓝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冀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蓝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冀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944号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经济开发区美的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子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邯郸市冀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华泽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美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鹏,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冀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44元。由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于 宙人民陪审员 连 波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