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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汤某与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957号原告汤某,女,1982年6月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黄作权,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撤诉。诉讼费14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康玲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