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旭球与杨文海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字第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5)将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明 华审判员 余 文审判员 吴 树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婕(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