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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彦军、吴春峰诉被告张小红、王永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军,吴春峰,张小红,王永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74-1号原告郭彦军,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吴春峰,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小红,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永中,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彦军、吴春峰诉被告张小红、王永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平舆县清河大道南段西侧170号华祥苑茗茶楼门面房两间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位于平舆县清河大道南段西侧170号华祥苑茗茶楼门面房两间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拍卖、抵押及办理过户手续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崔新民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振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