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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平勇与赵子信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勇,赵子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保字第10-2号申请人平勇,居民。被申请人赵子信,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2015年5月13日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要求将被申请人赵子信所有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赵子信所有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