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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答远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29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难以共同生活。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新伤旧伤不断,多次住院治疗,生命健康多次受到严重的威胁。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的破裂,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赔偿原告损失。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好,经过充分的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好。虽为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称被告多次对其实行家庭暴力,纯属捏造,与事实不符,毫无事实根据。据此,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双方亦为琐事发生过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的破裂,但原告就其该主张举不出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原告就其该主张举不出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薇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