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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德阳市顺昌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顺昌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德阳市顺昌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宗涛。委托代理人:林烈翔,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婷婷,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顺。被告: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负责人:张泽顺。原告德阳市顺昌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阳市顺昌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顺昌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顺昌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德阳市顺昌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采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梦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