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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魏春明与顾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明,顾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637号原告魏春明,男,汉族。被告顾鹏,男,汉族。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明诉被告顾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春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248元,由原告魏春明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