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魏春明与顾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明,顾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637号原告魏春明,男,汉族。被告顾鹏,男,汉族。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明诉被告顾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春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248元,由原告魏春明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