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林育华与陈生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育华,陈生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林育华,男,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陈生洲,男,1978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林育华与被执行人陈生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7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宝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