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申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陆爱莲、陆才连等与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伶秀坡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爱莲,陆才连,陆才妹,陆才春,陆增论,陆增建,陆增东,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伶秀坡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2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爱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才连。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才妹。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才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增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增建,男,壮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伶秀坡4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增东,男,壮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伶秀坡4队。以上七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跃辉,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律师。以上七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冠弯,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伶秀坡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代表人:陆才美,该村民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陆爱莲、陆才连、陆才妹、陆才春、陆增论、陆增建、陆增东因与被申请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伶秀坡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陆爱莲、陆才连、陆才妹、陆才春、陆增论、陆增建、陆增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苹审 判 员 朱燕峰代理审判员 熊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品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