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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项宝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项宝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688号。负责人:黄丽芬,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伟,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宝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项宝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晓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