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100号孙念奕申请执行廖乃新、邹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念奕,廖乃新,邹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孙念奕。被执行人廖乃新。被执行人邹玉贤。本院在执行孙念奕申请执行廖乃新、邹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孙念奕同意放弃利息只收取本金12000元,由被执行人廖乃新、邹玉贤自行变卖其二人所有的位于邹圩街洋行桥南面房屋用于清偿债务,上述房屋买受人韦燕武已将其中473152元房屋买卖款交至本院账户。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