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3179-3185、3346-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任质良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任质良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3179-3185、3346-335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李松玉。被执行人任质良等12人(具体身份信息见附表)。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十二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994、5995、5997、5999、6001、6002、6003、6235、6236、6238-6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穗附表:序号案号被执行人民族性别住址身份号码任质良汉男上海市徐汇区田林东路414弄3号220室310104195503202410孙影汉女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3118弄2区72号602室310104197507300420陈谦汉男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627弄18号202室310107196301092413李菁汉男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145号302室310110197009227010蒋建汉男南京市白下区韩家苑0001号001幢0306室320105195409171214徐盛汉男南京市鼓楼区建设新村9幢504室320106198311252016杨慧汉女南京市浦口区浦厂南苑小区14幢203室320111197505270841陈秀眉汉女广东省阳东县雅韶镇笏朝村委会上北村儿巷5号44172319820508102X李伟鹏汉男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西正路35号441827197507097015魏红杰汉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6区15栋701号442521197303240912叶耀攀汉男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教育路108号442527197002184118余逢忠汉男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海银西路32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