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缪兴梅与刘红莲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莲,缪兴梅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莲,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有余,宜城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兵,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兴梅,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涛,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红莲与上诉人缪兴梅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红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有余、杜兵,上诉人缪兴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双方当事人各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均予退还。审 判 长 肖 芄代理审判员 唐倩倩代理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