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刘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402号原告赖某,女,1978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刘某一,男,1970年1月9日出生。原告赖某诉被告刘某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刘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被告刘某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某二,无家庭共有财产。2008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服刑于河南省第四监狱。被告已在监狱服刑多年无法照顾家庭和孩子,原告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一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婚生一子刘某二。2008年8月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服刑于河南省第四监狱。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子刘某二由原告抚养。另查明,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均称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纠纷。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一因犯罪需长期服刑,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望且被告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规定,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刘某二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赖某与被告刘某一离婚。二、婚生子刘某二由原告赖某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何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