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裕民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广忠,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木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