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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斌与广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广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广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广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纯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广纯向张斌支付赔偿款37,334.03元;2、广纯向张斌支付其所垫付的一审诉讼费用1,952元,并负担二审诉讼费用1,000元;3、执行费504元由广纯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纯银行存款人民币40,790.0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