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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洪保与陈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保,陈小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55号原告:魏洪保,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群,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陈万先,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陈小群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保与被告陈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9日,原告魏洪保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洪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洪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魏洪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