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洪保与陈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保,陈小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55号原告:魏洪保,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群,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陈万先,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陈小群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保与被告陈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9日,原告魏洪保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洪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洪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魏洪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