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光荣与核工业西北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荣,核工业西北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206号申请执行人:刘光荣,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核工业西北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轩家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荣与被执行人核工业西北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