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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铁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振勇与被告臧百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勇,臧百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铁民初字第82号原告孙振勇,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10月25日,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告臧百春,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2月28日。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勇与被告臧百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勇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臧百春已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振勇负担。审判员  马维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