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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惠与陈少丽、肖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零,陈少丽,肖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吴惠零,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少丽,女,1978年8月9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肖少峰,男,1977年6月17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惠零与被告陈少丽、肖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惠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惠零负担。审判员  林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成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