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国辉与郭宇、周三明、徐家柏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辉,郭宇,周三明,徐家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黄国辉,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郭宇,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周三明,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徐家柏,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黄国辉与被执行人郭宇、周三明、徐家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郭宇、周三明、徐家柏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欠款10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周三明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四期A区二街23号、广东省从化市温泉镇景泉大道泉溪路8号4幢706房的房产各一套;被执行人郭宇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A区二街19、21、25号的房产、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迳口路花都南方皮革皮具园南合一街13号的房产各一套、持有广州市市明某箱包有限公司100%、贵州凌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85%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宇持有的上述贵州凌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2674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宇持有的上述广州市市明某箱包有限公司股权;另案[(2015)穗花法执字第1115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三明名下的上述位于广东省从化市温泉镇景泉大道泉溪路8号4幢706房的房产,并将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余下的房产。本院已依法发函至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调查关于被执行人郭宇、周三明在上述法院的案件及处理情况,本案需等待上述法院复函后,才能作进一步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查封、冻结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6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