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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希艳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徐希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女,汉族,1977年1月27日生,郯城县朝阳路。被执行人徐希艳,女,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郯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希艳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0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