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肖斯克申请执行丁有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斯克,丁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肖斯克,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丁有标,男,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肖斯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丁有标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肖斯克欠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在证券公司没有开立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在证券公司没有开立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