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广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广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57号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2号楼1门。法定代表人张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在新,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广叶,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广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金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亚 搜索“”